《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8號令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一般程序是:用工單位在解除合同時應告知本人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并在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當在被告知失業后60日內,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上一篇:失業保險實施范圍有哪些
下一篇:失業保險的繳費標準是什么
標題:
內容:請輸入您的問題內容,問題說明越詳細,回答也越準確
電話:
粵ICP備10231287號-3 @勞動法律網2003 - 備案編號:4401060101044 流量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