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還是居間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即將三年,但用人單位依法用工還存在許多問題,而勞動者要依法維權遭遇的困難就更是數(shù)不盡數(shù),他說,他們更期待勞動仲裁爭議裁決機構和人民法院更多關注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盡一份責任。
被拖欠工資和提成
2006年,王震大學畢業(yè)后來到浙江發(fā)展事業(yè),而后一路順利。2007年11月,經(jīng)朋友介紹,他認識了金華好安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安居公司)的負責人鄧某,好安居聘請王震作為經(jīng)銷人員,于是經(jīng)過多次商談,最后雙方口頭約定為月薪6000元,銷售提成為總銷量的百分之一,提成每三個月結一次,并規(guī)定了最低月銷售量為30個貨柜。
其后,鄧某就多次催王震盡快上崗。
2007年12月中旬,他們再一次對工資等進行確認,為避免日后出現(xiàn)矛盾,還請見證人參加商談過程,雙方約定2008年春節(jié)后上班。
2008年農(nóng)歷正月十五,王震報到上班,但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在好安居公司,這種情況不只他一人,當時在職的其他員工也基本上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這給日后雙方產(chǎn)生各種糾紛埋下了隱患。
王震說,當年4月份,他的訂單數(shù)量已達到約定的最低30個貨柜,底薪6000元也按時到財務簽字領取。提成部分也按當時的約定領取了,共1.5萬元。但到8月份,公司卻突然停發(fā)了他的基本工資,提成也沒有按約發(fā)放。
當年8月份,由于工資待遇等問題,公司出現(xiàn)工人怠工現(xiàn)象。為穩(wěn)定生產(chǎn),好安居公司給車間一線職工按時發(fā)放了工資。辦公室人員的工資基本上沒發(fā),但公司規(guī)定可以向財務預支生活費。王震也于當年10月15日、10月21日、11月5日三次向公司預支“生活費”共計6000元。當年11月,由于企業(yè)仍不能正常生產(chǎn),王震無奈只得提出辭職,離開公司。
離開好安居公司時,王震向企業(yè)提出基本工資補發(fā)問題,但他沒想到的是,好安居竟否認其與王震有勞動關系,認為他是外聘的銷售人員。好安居同時也否認曾經(jīng)每月給他發(fā)放過基本工資6000元一事,認為其不存在基本工資一說,公司支付給他的錢全部是銷售提成。
對于公司的態(tài)度,王震覺得很氣憤。“公司經(jīng)營困難是一回事,否定事實,不講誠信是另一回事。”他決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第一次走進了義烏市總工會職工維權中心,請求工會給予援助。
仲裁裁決“工作證”無效
王震離職后,曾回好安居辦理交接事宜,并認為好安居拖欠他工資,未領到實際業(yè)績的提成近9萬余元,甚至當年6月、7月兩月已經(jīng)財務及相關領導簽字的2.6萬余元提成也一直沒有拿到。
王震說,銷售人員的支出很大,工資和提成中的很大一部分得用于銷售過程的支出,公司不按規(guī)定支付工資和提成,實際等于讓員工為公司墊付相應支出費用。
2009年5月,王震向好安居注冊地金華市金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訴,希望通過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震提出的訴求包括支付2008年10月、11月份工資及提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以及補繳10個月的社保基金等,共計18萬余元。
然而,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理后認定:王震與好安居不存在勞動關系,王震沒有提供出雙方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jù),理由是,好安居出示的當年3月和9月的工資單上沒有王震的名字。仲裁庭甚至認定連簽有鄧某、財務負責人名字的王震提供的2.6萬元的提成單據(jù),也是王震自己添加上去的。特別是他提交的工作證,仲裁委也沒有認定屬于有效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jù),認為那就是被申訴方說的“就餐證”。
而好安居公司提供的關于王震預支的6000元生活費,是公司看王震生活困難借給他的,以及公司提供的一個所謂的王震借款憑證(注明“生活費、合作款”、“合作款全部結清,雙方合作到此結束”的字樣)證據(jù)材料卻被采納,而這個證據(jù)事后公司承認系自己添加的內(nèi)容。
這個仲裁結果讓王震很生氣,也很傷心。
訴訟費從10元變成2647元
2009年7月,王震向金華市金東區(qū)法院提交訴狀,堅持了自己的訴訟請求。7月30日,法院立案。
第一次開庭時,除了仲裁時提供的有關證據(jù),王震還向法庭申請了3個相關人員出庭作證,他們分別來自好安居的技術部、人事部以及客戶聯(lián)絡人員,證明自己與好安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王震還是意外地接到了法官對此案的審理意見:要求其變更訴訟請求,否則駁回起訴。訴訟費也由原來的勞動爭議案的10元標準驟增至2647余元。2010年7月28日,距立案差兩天就整整一年時,王震才收到了法院的判決。
法院判定他與好安居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居間合同關系,法院判決好安居支付王震介紹業(yè)務應得報酬2.6萬元,并扣除此前預支的6000元。王震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甚至要求企業(yè)補繳社保金的訴訟請求,也一概駁回。
企業(yè)竟要求工會干部離開法庭
王震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再次向義烏市總工會職工維權中心尋求幫助,維權中心主任陳灝當即決定為王震提供法律幫助。
2009年11月25日,金華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義烏市總工會職工維權中心主任陳灝與王震共同出庭為王震尋求真相,爭取合法權益。
職工維權中心主任陳灝在法庭上指出:好安居對制作發(fā)放給王震的工作證沒有異議,但該公司認為該證僅供王震用于食堂就餐,不能作為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言,竟被一審法院采信,讓人不可思議!工作證是工作人員的證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fā)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審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一審法院否認王震的工作證顯然荒唐。把勞動關系變成居間合同關系,存在明顯的適用法律程序錯誤。
同時,陳灝還提出好安居在一審訴訟中并沒有提出6000元屬于預支款,而一審法院將領取的工資認作預付款扣除,屬于法院越俎代庖,無法使人信服;一審法院還把好安居提供的有關業(yè)務提成比例的陳述當成證據(jù),造成王震146份訂單無法獲得應得的勞動報酬。
陳灝最后提出,該案在一審法院開庭三次,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審理,未見判決書中另兩名署名法官,名為普通程序,實為簡易程序。而且該案審理近一年,屬于嚴重違反法律程序。
法庭上,工會干部義正辭嚴的辯駁引起好安居公司的焦慮,公司除一再堅持一審的觀點外,竟當庭提出工會工作人員不應該到法庭參加庭審,稱此事與工會無干。
對此,市總工會維權中心主任陳灝明確告知,根據(jù)《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guī)定,工會為職工出庭維權是義不容辭的法定職責。法庭當庭拒絕了公司的無理要求。
然而,該案的最終解決還是經(jīng)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經(jīng)過法官多次主持雙方調(diào)解,日前,好安居最終同意支付王震5萬元勞動報酬,該案調(diào)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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