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未簽勞動合同 公司也應賠償工傷
2008-06-1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寧波市鎮海區法院日前對一起工傷案件作出裁決,認定某公司與勞動者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雖未簽勞動合同,因公受傷應由公司承擔賠償義務。
王某是寧波某公司一名司機,但該公司并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7年9月的一天夜里,王某為公司運貨路經一條偏僻小路時,遭遇歹徒搶劫。王某欲反抗,被人用鐵棍猛擊頭部,至今仍昏迷不醒。
王某所在公司開始時支付了一部分醫藥費后,就拒絕繼續支付。經王某家屬申請,鎮海區勞保局和市勞保局均認定王某構成工傷,但該公司不服,向鎮海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鎮海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維持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承辦法官解釋說,法律上把這種情況認定為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對王某應承擔與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同樣的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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