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老板肆意拖欠工資終被罰
周俊通過老鄉(xiāng)的介紹來到蘇州的煤礦打工,老板跟他們都簽了兩年合同,該開始的三個月工資都是準時按照約定的時間發(fā)放。但是從第四個月開始,老板就以各式各樣的理由逃脫發(fā)工資這件事。在被拖欠了五個月后,周俊再也不愿意再干等下去了。找到當?shù)氐姆ㄔ行恼埱髱椭Mㄟ^仲裁他要回了被拖欠的工資并獲得相應賠償金。
案例:周俊跟隨老鄉(xiāng)到蘇州的一家煤礦找到一份礦井工人的工作。他跟煤礦老板簽的合同約定合同期為兩年,先試用一個月,試用期工資每個月700元,轉正后900元,每個月的最后一天發(fā)工資。到第四個月發(fā)工資時,老板很為難地說還沒來得及從銀行取出來,改天吧。誰知這一句話就拖了一個月。到該發(fā)第五個月工資時,老板更為難了:“煤價跌了,這大熱天的,煤也不好賣,這個月礦上發(fā)不起工資,先欠著,下個月一定準時發(fā)。”工人們有什么辦法,還得下井,不干上個月的工資也拿不到,人生地不熟的,也就只能在這礦井干。接下來的三個月,老板不是有這樣的為難之處就是有那樣的為難之處,就是不發(fā)工資。周俊終于忍不住了,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申訴。
解析:仲裁委員會做出如下裁決:(1)解除周俊與礦方的勞動關系;(2)礦方一次性支付五個月以來拖欠周俊的工資共計4500元,并支付周俊經(jīng)濟補償金及賠償金共12,375元。
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故意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支付工資。只要用人單位不在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支付工資即為拖欠勞動者工資。有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主要是因為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困難,確實發(fā)不起工資,但也有不少用人單位是因為不想支付工資,一拖再拖,拖得勞動者都懶得去要或因為各種原因沒法討工資,最后單位成了唯一的贏家。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jīng)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