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勞動能力鑒定,是一種項行政行為,是確定勞動者傷殘情況所作的鑒定。那么,2016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注意事項有哪些呢?今天整理了以下內容供您閱讀,希望對您有用。
1.關于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定機構。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23、24兩條的規(guī)定,勞動能力鑒定由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這一規(guī)定包含如下三個問題:(1)勞動能力鑒定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能,因而它屬于國家的行政行為。其他任何單位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其他各種鑒定機構,都無權從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假如其他部門從事了這種鑒定,其鑒定結論不能被作為證據(jù)在訴訟中采用。(2)區(qū)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未設區(qū)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都不設勞動鑒定委員會,換言之,這兩種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具有勞動能力鑒定的職能。如果這兩種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了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其鑒定結論也不能在訴訟中被作為證據(jù)采用。(3)有權進行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的國家機構只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其中,省、自冶區(qū)、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不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問題。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的規(guī)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不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但在收到鑒定結論后15日內沒有提起再次鑒定的申請,或者當事人不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具有最終效力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而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卻在民事訴訟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應予駁回或不予受理。這是因為,對勞動能力的鑒定只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均無權進行。當事人對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行政訴訟中要求法院重新鑒定,但不能在民事訴訟中要求重新鑒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進行中因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則民事訴訟應當中止進行,待行政訴訟結案后,再根據(jù)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決定是否恢復民事訴訟。假若行政訴訟肯定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民事訴訟應恢復進行。假若行政訴訟撤銷或者否定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并組織或者指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民事訴訟則應等待新的鑒定結論出現(xiàn)后,再恢復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因當事人一方不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就直接決定對勞動能力等級重新進行鑒定,或者建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這都是不正確的。必須注意,民事審判只能根據(jù)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進行判決,換言之,民事審判必須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作為直接證據(jù)加以采用,而無權對之進行審查。因為這種審查只能是行政訴訟的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