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受傷屬于工傷嗎
核心內容:大學生暑期打工,受傷能否算工傷呢?下文勞動法律網(wǎng)小編為您結合案例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情介紹】
劉某某系在校大學生。2011年暑假期間,他到某公司求職并被錄取,但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為劉某某辦理社保及工傷保險,僅口頭約定工資為每月2000元,服務期限從2011年7月至2011年8月。
2011年8月4日,劉某某在上班時,手指被機臺壓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當天,公司向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勞動關系證明》一份,載明“2011年8月4日發(fā)生人身傷害時,我單位與該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經(jīng)鑒定,劉某某受傷屬于工傷。
【勞動仲裁】
之后,劉某某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仲裁裁決要求公司支付劉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合計56000元。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認為劉某某仍屬于在校大學生,根據(jù)勞動部關于“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劉某某因受傷而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公司遂向廈門集美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裁決書的所有裁決事項。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某入職時已年滿20周歲,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法律并無明文規(guī)定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其次,劉某某通過個人求職的形式進入公司工作,公司按照普通入職人員的情況對其安排崗位并約定工資報酬。而且在暑假期間,劉某某不受學校管理,完全接受公司的管理考勤,劉某某與公司之間已具有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公司在錄用劉某某時知曉其學生身份,雙方對彼此在暑假期間建立勞動關系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公司在劉某某受傷后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中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據(jù)此,法院判定劉某某受傷屬于工傷,公司應支付劉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等共計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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