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酬醉酒住院 是否能算工傷
2011-11-2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有人說,因工作關系應酬,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因應酬導致的意外,應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汪旺也這么理解。但是,這種理解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guī)定,職工因醉酒導致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醉酒導致傷亡為何不能認定為工傷,不外乎有三方面原因: 一、應酬不屬工作時間。首先,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內喝酒并醉酒,要受到懲罰。按照我國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是不允許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喝酒的。用人單位一旦發(fā)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對喝酒、醉酒員工肯定是小則經(jīng)濟懲罰,大則掃地出門。其次,應酬不是加班,也不是工作的延續(xù)。目前這種應酬在法理上根本找不到認定為“加班”的依據(jù),而且老板也不會因此支付加班費。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工作崗位是營銷主管,而非“喝酒主管”,而且在勞動合同里也未訂明“要陪客人喝酒”等條款。因此,職責是搞好公司的營銷工作,而非陪客喝酒。 三、醉酒不是領導臨時指派的工作,也不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意外。其一,陪客人喝酒雖然是老板授意,但去執(zhí)行的不是工作,而是吃飯喝酒。其二,作為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應懂得喝醉酒的后果嚴重性,在這種情況下,醉酒傷身應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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